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人员丁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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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6043983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丁某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因诈骗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00元,追缴赃款22574.5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27年10月30日止。于2017年8月11日送至于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田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先后获得季度表扬6次,被评为积极分子3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在减刑幅度上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丁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9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丁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代审定。
2019年10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丁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代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