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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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60369999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汀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2015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2017年5月25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8月28日被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1年6月11日。现属宽管级罪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刘某某自入监后能够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车工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刘某某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62分,合计获得4230分,表扬七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扣10分;财产刑履行方面,刘某某已全额履行完毕,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其考核间隔期及考核分数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综合表现较好,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区审议。
三监区于2020年7月3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同意八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三监区认定刘某某呈报减刑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三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于2020年7月23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对其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8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刑的决定,其减刑幅度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档案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依法裁定对刘某某予以减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