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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入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人员莫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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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60318989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莫洛某某,男,1984年6月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2015年6月11日交付四川省金堂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3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金堂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莫洛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莫洛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三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莫洛某某履行罚金一百元,由于其属HIV病犯,户籍所在地属于国家精准扶贫地区。服刑期间无会见、无汇款、无亲情电话和通信联系,狱内个人消费余额仅有185.7元,综合认定其暂无履行财产刑能力。

3.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莫洛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6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莫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目前暂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莫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莫洛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金堂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莫洛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莫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莫洛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莫洛某某减刑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莫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财产刑履行情况,裁定对莫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止于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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