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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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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6031896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女,1986年7月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扣押在案的273.5元用于抵扣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2月5日,四川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减刑案件,综合评议如下:

1.改造表现。罪犯黄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三个,符合首次减刑表扬个数。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已全部履行。

3.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表现评估小组对罪犯黄某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六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7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监区认为罪犯黄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符合首次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来源合法,资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黄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根据《四川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川司法发〔2020〕35号)及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新规执行时间节点的指导意见,监区已启动程序正在办理的案件,现阶段适用新规定办理。罪犯黄某减刑案件从科室审查阶段开始适用新规,故建议对罪犯黄某报请减刑七个月。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有关规定,同意对罪犯黄某报请减刑七个月,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黄某减刑七个月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罪犯黄某减刑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4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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