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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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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60308969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向某,男,1992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籍贯四川省宣汉县某某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粤06刑终5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止日为2022年8月2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广东省广州监狱启动2019年第五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广东省广州监狱九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罪犯向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并对其减刑案件启动提请工作。

2019年10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广州监狱九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向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向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向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获得表扬,减刑间隔期间共获得表扬4次,该犯间隔时间已经1年1个月15天,满足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罪犯再次提请减刑需间隔1年以上的法定条件,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经九监区集体会议讨论,认为向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向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监区警察及在押罪犯均未提出异议。

2019年11月7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向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规定形成建议榜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 九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审查。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向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9年12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向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向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形成提请榜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向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向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向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向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向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向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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