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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判入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人员白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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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60256970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白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05月03日起至2023年05月02日止,于2017年05月04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新康监狱《2020年第一批减刑工作方案》的要求,2020年2月11日,三监区全体民警对白某某考核期内的奖惩情况、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情况、减刑幅度及减刑起始时间进行合议,认为白某某在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当次考核期内,白某某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余分227分。监区民警认为,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一致通过对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会后,2020年2月11日至2月13日,监区将合议结果在监区内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对该犯呈报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附加刑执行情况、改造成绩(监狱奖励)、三课成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白某某材料齐全,提请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意见,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6月18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认为白某某的提请条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致同意对白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会议期间,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新康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监狱对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对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会后,将会议结果于2020年6月18日至6月24日在全监公示五个工作日,期间未收到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合议,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建议对白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9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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