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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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6023202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裴某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沪0105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8年9月19日移押吴家洼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日,被害人张某、万某某因其子张某某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找该犯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该犯谎称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经费,收取万某某夫妇人民币4万元。该犯伙同郭某以上述理由,于9月9日、9月29日又骗取被害人万某某夫妇5万元、18万元。张某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万某某夫妇多次向郭、裴二人催讨钱款,两人拒不退还。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裴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2020年6月4日罪犯裴某某所在监区,以罪犯裴某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前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其它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罪犯裴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裴某某于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前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其它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6月9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6月21日,罪犯裴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罪犯裴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罪犯裴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监区公示无异议后,监区于2020年6月28日将罪犯裴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罪犯裴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狱内表现,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罪犯裴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意见,将罪犯裴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15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裴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前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其它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罪犯裴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原判刑罚及入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该犯剩余刑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罪犯裴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罪犯裴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7月26日将罪犯裴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8月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裴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报请减刑五个的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8月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认为罪犯裴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前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其它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罪犯裴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及入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裴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8月27日将罪犯裴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裴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罪犯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遂以(2020)沪03刑更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裴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