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康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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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60223124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初中文化。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共计459.1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送入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7年11月23日转入长康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0日,陈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陈某某入监已有两年以上,2017年1月18日获表扬一次,2018年12月17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6月20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月8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四次。无证据材料证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2日,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陈某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二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2020年4月24日上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定》,重庆市长康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在干警的耐心教育下,罪犯陈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各项考试成绩合格,改造表现良好;在劳动中能够保证质量完成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已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共计459.1万元均无执行依据,具备一种从严掌握情形,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陈某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
2019年4月24日下午,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6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结合陈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这一情形,应从严减刑,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20年6月17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长康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20年6月17日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6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陈某某提请在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