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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谭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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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60221195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谭某,男,1986年8月17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澄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2015年9月23日送至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该犯于2018年4月27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康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谭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谭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该犯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共考核24个月,获表扬6个,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罪犯谭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谭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谭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4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谭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决定提请罪犯谭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谭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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