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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古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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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17146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古某某,女,1970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2011年1月6日送入新疆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4月18日调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曾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被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3月10日被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8日被裁定减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3日,伊犁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报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古某某的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古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先后多次检举揭发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季度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过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古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4月1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古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4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伊犁州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经评审,作出拟同意对古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后,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古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古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古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审理,认定古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过,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古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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