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人员依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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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6017145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依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2月24日送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曾于2013年7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于2015年4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于2017年9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2日,新疆第三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依据《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之规定,对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会议结合依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间隔期等情况,认为依某某具备减刑条件,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之要求,监区建议对依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2019年11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2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依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审查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建议,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4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依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依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依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