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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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60171419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0日经伊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于2016年1月12日送入哈拉布拉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曾于2018年4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减刑8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7日,哈拉布拉监狱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本监区拟报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吴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本考核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缴纳罚金100000元,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4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1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拟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0年7月18日,驻监检察室审查后作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及驻监检察室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7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对吴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定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