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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判入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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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60145601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85年9月13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某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黄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6)鄂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于2007年5月31日在汉西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2日调入武昌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9年12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1年6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4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昌监狱七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在本次报请考核期间,李某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 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武汉市城郊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武汉市城郊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本次报请减刑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致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2020年8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本次报请减刑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致一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2020年8月1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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