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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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60145524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89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初中肄业,驾驶员,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2018年3月7日交付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平湖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三次获得监狱表扬,该犯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判法院缴纳全部罚金两万元,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30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呈报罪犯李某某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财产刑已全部执行完毕,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8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3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八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