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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监狱罪犯赵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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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6014529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赵某,男,1987年3月出生,中专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2018年1月17日投入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黄石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赵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已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获得三个表扬:2018年8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认为罪犯赵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提请罪犯赵某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对罪犯赵某报请减刑七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采纳检察院意见,作出提请罪犯赵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5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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