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罪犯李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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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X160117255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因犯聚众斗殴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以(2017)内0502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2018年2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通辽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4月26日,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7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