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劫罪经判入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人员童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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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6010039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童某某,男,1968年1月9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2010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以(2010)东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2011年2月24送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8月8日、2017年8月10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满日期为2021年7月1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0日,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童某某提请减刑案,认为童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六次,会议就童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问题进行了讨论,参会民警认为,童某某家中只有母亲一人,且身体有病,其狱内大账中一万多元汇款是其亲朋好友所寄,童某某自愿从个人大账支取一万元现金用于缴纳所判罚金,由监狱代为办理,尽其所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教育改造效果明显,在罪犯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表率作用,实现了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建议对童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于次日起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罪犯减刑审核表》、会议记录、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上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4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监区上报的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并将减刑建议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4月25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经评审会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童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次日,对评审结果进行了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监狱将减刑建议报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监狱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童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合法、适当,同意对童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遂将评审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审查建议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月1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童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8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会同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远程视频庭审会,公开审理童某某罪犯减刑案件。6月10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合议,依法对童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0月18日刑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