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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判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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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6010031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5年2月5日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浙温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2013年1月25日送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入监,2013年10月12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花桥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28日调入青海西川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8年7月1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12日,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认为刘某某调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改造初期,改造表现并不理想,但经监区民警耐心细致的帮扶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法律制裁,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定期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积极参与“三课”学习教育,该完成学习任务自觉主动,还能帮助其他罪犯完成好“三课”学习内容。劳动生产中,刘某某从事裤子生产线钉马王带工序,能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与会民警一致同意为刘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会后,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按照减刑办案流程,通过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时呈报刑监狱罚执行大队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监区对刘某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4月17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会议研究,认为刘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并做出建议提请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0年5月25日青海省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6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监狱数字法庭,远程开庭审理刘某某减刑一案,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投身于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减刑宣判会,以(2020)青01刑更9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刘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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