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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信用卡诈骗罪经判入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服刑人员项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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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JX160040905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项某,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近埠南街委四十一组。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吉0104刑初8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17年12月27日入监,现在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2年8月26日。

原判认定,2017年4月中旬,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与湖宁路交汇处南波大厦B座602室,项某、高某经预谋,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业务为由,利用事先购买的刷卡机等工具骗取张某、于某某、蒋某某、贺某某的信用卡信息后,伪造了上述被害人的四张信用卡,并于2017年4月19日进行盗刷。

【案件办理过程】

二监区项某提出申请呈报2020年第一批次减刑,接到罪犯申请后,监区民警对项某的卷宗材料及日常改造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系金融诈骗类犯罪,系“三类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吉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呈报减刑时不仅需要缴纳罚金,还需要执行责令退赔,否则不予呈报减刑。由于项某及家属经济条件有限,无法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导致项某无法呈报本次减刑。

监区在了解到项某的实际情况后,将此事告知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立即研究解决办法。民警通过0431-114查询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公电话,并与原判审判长张法官取得电话联系。在民警多次与张法官电话沟通后,张法官同意将案件中的被害人及项某家属约到法院对责令退赔一事进行协商。后经民警与罪犯家属、张法官、案件被害人的多方协调,其中一名被害人同意接受部分赔偿款,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019年1月20日,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会议对项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集体研究。

研究结果认为,项某在服刑期间能够端正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实体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

项某在减刑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次,核定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项某系金融诈骗犯罪,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项某狱内消费高于省局规定标准,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经综合评定,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监区长办公会合议后,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将项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针对项某的实体条件、办案程序、奖惩表奖、消费情况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查,综合考察项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经审查,监区认定项某符合减刑条件、相关证明材料齐全、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会议共同审议并同意项某提请减刑建议,并按照规定将相关减刑信息在狱内公示五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项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项某呈报减刑的实体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项某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至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议。

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经审查后认为,监狱下调三个月幅度,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狱意见,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至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阅。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项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后认为:罪犯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实体条件,审理程序、起始时间、时间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但项某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未积极消除社会影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项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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