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受贿罪经判入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服刑人员麻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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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X160040883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麻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大学文化,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麻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2017年6月28日进入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做出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麻某某是2016年12月27日被判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麻某某适用该司法解释。麻某某呈报减刑时获得5次表扬,罚金三十万元已全部执行,本来呈报幅度不能超过九个月,现在变成了六个月。经与麻某某谈话,麻某某本人也表示接受服从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其表示自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严重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国家出台法律政策限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自己是真心悔过,因此对国家的政策全力支持。
2020年1月,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麻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麻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麻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全部执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麻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麻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邀请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会议共同审议并同意提请麻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拟提请减刑建议书提交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麻某某系职务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麻某某减刑建议、检察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符合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麻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 并提交至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议。
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经审查后认为,监狱建议提请的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狱意见,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提交至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阅。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麻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室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