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经判入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件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60033113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67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2009年5月26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变更情况:2011年9月2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2014年5月23日,2016年9月19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李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五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于2017年6月30日履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方法》要求,监狱悔改表现评估小组对李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2020年4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四川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川司法发﹝2020﹞35号)2020年2月26日生效执行,作出对李某某报请减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时间、转换表扬个数和法定服刑期限均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李某某报请减刑七个月,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李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件材料审查。监狱将李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