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经判入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不予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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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JX160016385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 1990年1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家庭住址:江西省余江县画桥镇。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经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以(2011)余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2年1月9日被送入景德镇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16日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6日因多次违规违纪情节裁定不予减刑。2020年1月21日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起止为2011年6月22日至2023年7月2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监狱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了本年度第四批次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案件办理规定。2019年5月7日监区按照监狱摸排办法进行摸底排序,上报名单。
经监狱审定后2019年5月10日监区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刘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刘某某改造表现及奖励成绩,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将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5月23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刘某某在改造期间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虽有几次出现与他犯争吵打架的情况,但后果轻微,且受到扣分处理,奖励成绩真实有效,所提材料齐全完备,拟提请减刑幅度准确,同意监区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6月24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并按规定公示五个工作日。
2019年6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备,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作出同意对刘某某减去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整理相关材料,于2019年7月1日将刘某某减刑案件报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26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有与同犯有多次争吵打架的故意违规违纪的行为,难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刘某某服刑表现及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判项履行等情况,认为刘某某不符合法定可以减刑的条件。因此,法院以(2019)赣02刑更568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