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判入新疆兵团五家渠监狱服刑人员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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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5996398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阿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阿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5月1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阿某某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2月6日入监执行,2014年9月18日由新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5月8日、2013年8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2017年4月10日经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14日。2019年9月16日履行财产性判项一千元。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五家渠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阿某某提请减刑案。阿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阿某某悔改表现突出,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207.21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一监区八十九罪犯第二十三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阿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9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阿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阿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阿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阿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9月30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阿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阿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阿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抄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0日,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某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