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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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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994644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因运输毒品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以(2012)宁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4日止,于2012年9月12日调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7日、2018年3月3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8日,经监区严格按条件摸排,对2019年第四次拟提请减刑人员名单(含罪犯李某)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期间监区全体民警和罪犯对公示结果无异议。

2019年10月28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对李某提请减刑案件,监狱纪委民警列席。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一致认为罪犯李某在日常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调入青海省西川监狱至今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珍惜狱内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且注重公民道德知识学习,李某喜欢心理学,平时积极参加心理矫治中心各类活动,主动帮助改造情绪较低的同改树立改造目标;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自己从事的改造工序上尽心尽力,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空闲时间还主动参加监区小劳动,并积极帮助劳动技能较差的罪犯,现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某呈报减刑九个月。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按照减刑办案流程,通过监狱减刑假释办案平台,及时呈报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监区对李某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19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通过会议研究,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做出建议提请李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月3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李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3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提请李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无法正常开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对李某减刑一案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3月20日下达减刑裁定书,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0)青01刑更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李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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