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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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992761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胡某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15年9月16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及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思想上有了深刻改变。能遵守监规监纪,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帮助其他服刑人员学习国语,并积极参与监狱绿化等劳动,先后5次获得监狱季度表扬、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9月7日,胡某某所在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民警会议,集体评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对于胡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问题,会议认为胡某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没有固定经济资源,靠妻子打工维持,家庭条件差,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有关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9月1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完备规范,提请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9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后,作出同意提请胡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9月30日,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0月1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证据材料完备有效,作出提请胡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6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