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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监狱服刑人员艾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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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9927553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艾某某,男,1991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日被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2015年2月12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牌楼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对艾某某等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考量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先后4次获得监狱季度表扬、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提出依法对艾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将减刑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按程序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1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认为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艾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艾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艾某某减刑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7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艾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作出提请艾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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