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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绑架罪被判入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人员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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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990369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官某某,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官某某因犯绑架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沪0115刑初2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以(2016)沪01刑终17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2017年3月21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21日移押吴家洼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11时许,官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有感情纠纷,遂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餐馆内,找寻被害人的同事刘某某未果后,将被害人关某某挟持为人质,以此要挟在场人员以及民警将刘某某带至现场,并扬言伤害被害人关某某来逼迫刘某某出现。当日14时许,在民警的劝说下,官某某交出刀具,并放走被害人关某某。

【案件办理过程】

官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现计分考评等级A级。2020年4月7日官某某所在监区,以官某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现计分考评等级A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交付执行已满三年,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官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官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交付执行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A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获得监狱表扬六次,交付执行已满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4月21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4月27日,官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官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监区公示无异议后,监区于2020年5月3日将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前科劣迹、狱内表现,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官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减刑意见,将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9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官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A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交付执行已满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官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原判刑罚及入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官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官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5月18日将官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官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报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6月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定认为官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A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无前科劣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罪犯官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及入监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6月23日将官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0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官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月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遂以(2020)沪03刑更2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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