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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强奸罪被判入乐东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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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9903614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广东省台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技术工人,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黄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黄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黄某某自2017年9月起至2019年6月止,累计考核二十二个月,共获表扬数三个。会议建议依法对黄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会后将结果在监区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9年9月12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实体条件,同意监区提请黄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监区提请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日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呈报减刑幅度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9年9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黄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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