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人员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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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990110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潘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初中文化。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潘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于2017年7月6日送至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30日,潘某某向分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潘某某入监已有两年以上,2018年5月10日获表扬一次,2018年11月8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5月15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11月11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四次。无证据材料证明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8日,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潘某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二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定》,重庆市凤城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在干警的耐心教育下,潘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各项考试成绩合格,改造表现良好;在劳动中能够保证质量完成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改造中多次获得教育改造加分和劳动改造加分奖励。已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潘某某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潘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均无执行依据,具备一种从严掌握情形,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潘某某提请在八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
2019年12月3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结合潘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这一情形,应从严减刑,建议对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及疫情管控相关要求,公示期满后无法及时将潘某某提请减刑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直至疫情形势有所缓解,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20年4月13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重庆市凤城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重庆市凤城监狱提请减刑程序符合规定,拟同意将潘某某减刑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0年4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