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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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990107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6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大专文化。王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于2018年1月25日送至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3日,服刑人员王某某向分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王某某入监已有一年六个月以上,2018年12月12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5月15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11月11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三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票证,证明王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5日,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王某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二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2019年12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凤城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在干警的耐心教育下,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坚持走记功减刑道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王某某在劳动中能服从民警安排,听从指挥,劳动积极主动,态度较为端正,保质保量完成民警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王某某能够参加“三课”学习,在课堂中遵守纪律秩序,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民警布置的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改造中多次获得教育改造加分和劳动改造加分奖励。已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12月3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及疫情管控相关要求,公示期满后无法及时将该犯提请减刑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直至疫情形势有所缓解,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20年4月13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重庆市凤城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重庆市凤城监狱提请减刑程序符合规定,拟同意将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0年4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