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入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人员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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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JYJX15988579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魏某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魏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0月3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9刑初318号刑事判决,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公司罚金五十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送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5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0日,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第四监狱教育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魏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日期共受表扬四次,改造评审均为优秀,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
教育监区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魏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魏某某虽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但却是公司实际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应由魏某某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魏某某实际执行不足二年,不符合减刑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及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综合魏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获得一定的行政奖励,但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不予提请减刑。评审结束后监狱于11月11日至11月15日在罪犯所在监区、接见室公示栏中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教育监区魏某某提出异议,并缴纳罚金五十万元,经教育监区研究,提交评审会评审,同意对魏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抄送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同意提请五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9年11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提请的魏某某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意见进行审议,认为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魏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豫03刑更第2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某某减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