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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家沟监狱服刑人员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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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X15984881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支某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陕西省蓝田县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2014年1月6日送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2016年09月23日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2刑更12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08月02日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02刑更6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05月19日止。现在第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一分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支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支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支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三个”(折合积极十二个)。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支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其原判刑期、犯罪情节、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入监以来的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会议建议依法对支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第一分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核认为,支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原判刑期、犯罪情节及狱内改造表现,同意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支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支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提请支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支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21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20)陕02刑更391号刑事裁定书,对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10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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