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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被判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人员彭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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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5978997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彭某,男,1993年7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彭某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人371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2017年6月13日交付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9年6月6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八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彭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彭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且三课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计分转换表扬两个,达到减刑起报表扬个数。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彭某罚金四千元,与同案共同退赔371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彭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3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彭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五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彭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罪犯减刑建议适当,结合彭某剩余刑期情况,将监区报请减刑幅度由五个月改为四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9年7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驻雷马屏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报请彭某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9年7月15日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彭某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彭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彭某减刑案件报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8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彭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剩余刑期情况,对彭某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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