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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汤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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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5973761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汤某某,男,1992年1月4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粤132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7日。

罪犯汤某某入监后经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1、脑挫伤后综合症2、脑外伤后轻度痴呆-只能轻度缺损状态,2018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明康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罪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17日,广东省明康监狱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明康监狱三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汤某某自2018年9月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在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考核期内无扣分,受到表扬奖励2次,实际计分1528分。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监区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办理。2020年3月1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汤某某提请减刑案,一致同意对汤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3月17日,广东省明康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汤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经研究决定,同意三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汤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公示三天,监区警察及罪犯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汤某某减刑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广东省明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汤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建议,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案件,并邀请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经会议讨论,认为汤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汤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佛山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汤某某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4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汤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汤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汤某某提请减去七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4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汤某某减刑案作出裁定,认为罪犯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汤某某的减刑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上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汤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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