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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数罪并罚被判入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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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970262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盐山县人。2015年10月26日,因破坏生产经营罪、放火罪、爆炸罪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保定监狱。2018年1月30日,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日,因胡某某距上次减刑裁定书生效时间已达到一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规定的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减刑的间隔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三次、单项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胡某某提请减刑。2019年3月4日,保定监狱十六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胡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认真,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先后共获得考核表扬三次,单项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财产性判项。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3月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十六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4月3日,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胡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4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胡某某在入狱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胡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保定监狱为胡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保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刑更190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胡某某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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