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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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9651612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6年11月1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提请罪犯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身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严重伤害,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在思想改造上有了很大的进步;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课内外作业;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分配,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并于2017年11月6日履行三万元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在减刑起始时间、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又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予以适当从宽,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5月25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6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2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的罪犯减刑案件及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作出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审查后,作出“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7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在内的罪犯减刑案件进行了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适用从严适度,作出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期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