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罪犯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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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9651593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74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因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提请罪犯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杨某某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维护民族团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3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清楚、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4月2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的罪犯减刑案件和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并邀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杨某某依法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及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杨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对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巴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5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减刑案件审议后,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17日,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