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罪犯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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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965156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卡某某,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经济损失24579.4元(三人共同承担)。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被依法减刑一年、2018年4月13日被依法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2日,新疆第三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本监区罪犯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卡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技能,经考核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八次表扬,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日代为赔付8200元,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经研究,认为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对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2019年11月25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2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卡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卡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12月3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评审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案件,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经会议研究,作出同意提请卡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乌鲁木齐市八家户人民检察院驻第三监狱检察室审查后,作出“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4月21日,监狱按程序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卡某某在内的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卡某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履行财产性判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作出对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