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抢劫罪被判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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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9644380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94年5月2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初中文化。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认定张某某系累犯。于2016年4月14日送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改造,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9月12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2024年11月17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日,张某某向分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张某某自上次获减刑后,2019年1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5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19年11月29日获表扬一次,共计获监狱表扬三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票证,证明张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2020年4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合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本考核期间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加强思想改造。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办理减刑案件时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张某某具有累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从严情形,建议依法对张某某在七个月幅度内从严减刑。
2020年4月1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4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张某某在七个月幅度内从严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4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但因具有累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从严情形,建议对张某某在七个月幅度内从严减刑。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合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5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在七个月减刑幅度内从严减刑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