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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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X15964251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新胜村朝阳堡屯。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94259.31元。2007年5月28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为王某某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为王某某减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6月7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3刑更450号刑事裁定,为王某某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5月2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31日,吉林省四平监狱六监区民警召开减刑监区民警集体评审会,会议就王某某服刑期间综合改造表现进行研究讨论,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六次,减刑间隔符合要求。依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及关于印发《吉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最终,集体讨论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会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决定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1月14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详实、有效,从卷宗材料看,王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因王某某减刑间隔期内狱内消费超出相关文件要求,经刑罚科会议研究,决定在监区意见的基础上,下调王某某减刑幅度一个月,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综合其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按照程序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11月15日,按照工作程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经过评审会集体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刑罚科对王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会后,按照规定程序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没有民警或罪犯对王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吉林省四平监狱在办理王某某减刑案件过程中,全程接受驻监检察机关监督。并将王某某减刑案卷抄送至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9年11月22日,经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王某某减刑。
2019年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详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且检察机关同意为王某某减刑,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减刑案件时,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符合减刑条件。但在审查王某某卷宗所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时,认为王某某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卷宗中只有王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及收款收条,没有原审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核实和解协议及收条的真伪。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上情况反馈回监狱刑罚部门,并要求尽快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王某某减刑案卷将被退卷处理。
四平监狱刑罚科接到该反馈后,立即与罪犯及罪犯所在监区取得联系,得知王某某副档中只有减刑卷中所附的财产性判项相关材料,王某某家属也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监狱刑罚科找到王某某本人进一步核实,王某某于2019年9月份确实经过法院与被害人之间达成民事和解,只是负责受理的法官当时未给王某某家属出具法院的相关证明材料。
监狱刑罚科责成六监区与王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并告知家属到原审法院办理。经监区了解到,王某某父母年岁已高,且体弱多病,目前正在医院住院治疗,近期无法为王某某办理相关财产性判项证明材料。
王某某得知这一消息后,给其改造带来很大影响,思想压力较大,担心父母身体的同时,害怕自己减刑案卷会被法院退卷处理,思想极不稳定,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监管安全稳定。
对此,监区警官多次联合刑罚科,对王某某摆事实、讲道理,从法律、政策角度详细讲解了,进行心理疏导。监狱警官在对王某某教育的同时,出于为了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实际,经请示主管监狱长同意,监狱决定由刑罚科联合监区,帮助王某某联系办理财产性判项证明材料。
经过刑罚科多次与王某某原审法院电话联系,并派专人带着监狱制作的公函找到王某某原审法院协调解决此事。
最终,经过法院调取相关材料,认定王某某已经将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并制作证明材料送达至监狱。监狱刑罚部门立即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于2020年3月16日为罪犯王某某作出减刑裁定,认定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将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