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绑架罪被判刑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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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X159642498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文化,捕前住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保民村小六号屯一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2011年8月10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2013年10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办理过程】
吉林省四平监狱对陈某某改造表现全面审核后,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十一次,因陈某某系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经监区、监狱刑罚科、监狱评审委员会及驻监检查室的认真审核。最终,2018年10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重点研究后,建议为陈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后将该案卷报请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
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将陈某某减刑案卷报送至检察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的建议意见,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018年12月2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减刑案卷后,认为陈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综合考察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及陈某某要求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减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的减刑裁定送达后,对陈某某的打击非常大,表现出悲观厌世的态度。陈某某深知自己罪重刑长,属于限制减刑罪犯,面对减刑无望,遥遥无期的刑期,极大的影响了陈某某的改造情绪。心理上产生巨大的落差,出现一定的恐惧与失衡。
监区民警想尽各种办法,对陈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但结果一直不理想。
2019年9月17日,吉林省四平监狱七监区民警召开减刑监区民警集体评审会,会议就陈某某服刑期间综合改造表现进行研究讨论,认为陈某某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后虽然改造情绪不高、思想压力大,但在日常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所犯罪刑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十二次,并经监狱刑罚部门对罪犯陈某某减刑政策解读后,陈某某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5.6万元,减刑间隔符合要求。依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及关于印发《吉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经集体讨论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时也本着对陈某某改造负责的态度。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会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决定将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审核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1月14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详实、有效,从卷宗材料看,陈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情形,符合减刑条件。经刑罚科会议研究,决定为陈某某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会议还决定将陈某某减刑案件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时做重点汇报。
2019年11月15日,按照工作程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经过评审会集体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刑罚科对陈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会后,按照规定程序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没有民警或罪犯对陈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我监在办理陈某某减刑案件过程中,全程接受驻监检察机关监督。并将陈某某减刑案卷抄送至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陈某某减刑。
2019年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详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且检察机关同意为陈某某减刑,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陈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会后,由刑罚科按照相关程序,将该案件报送至吉林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核。
2020年1月3日,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陈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四平监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意见后,将陈某某减刑案卷报请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减刑裁定,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刑罚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建议减刑意见应予采纳,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将陈某某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