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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人员汪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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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961634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汪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初中文化程度,原赤壁市金水岸度假村有限公司经理。于2017年1月20日到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鄂12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4.6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鄂12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0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9年10月8日,湖北省咸宁监狱七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汪某某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7年10月表扬、2018年4月表扬、2018年9月表扬、2019年3月表扬等4个行政奖励,建议报请减刑八个月。审议结果监区公示了三天,未收到监区民警、罪犯异议。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首次减刑,起始期已过二年,已获得4个表扬,财产刑已执行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和帐户余额均在限定范围内。监区认定罪犯汪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7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罪犯汪某某减刑八个月,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汪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汪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汪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汪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财产刑未完全执行,对执行机关报请幅度予以调整,裁定对罪犯汪某某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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