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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人员邱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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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9616328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邱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 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打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邱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6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2012年6月15日交付湖北省黄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黄州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邱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邱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曾减刑两次,分别是2016年1月25日减刑一年、2018年2月27日减刑八个月,现获得三个表扬(2018年2月份表扬,2018年7月份表扬,2018年12月份表扬)。余刑七个月,建议提请减余刑。

二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余刑的建议。

2019年3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邱某某提请减余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邱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邱某某减余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邱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邱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邱某某减余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23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邱某某减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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