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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人员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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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9616314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蒋某某,男,1973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鄂崇阳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已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鄂12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9年10月8日湖北省咸宁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认为,服刑人员蒋某某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7年6月表扬、2017年12月表扬、2018年8月表扬、2019年2月表扬、2019年7月表扬等五个行政奖励,建议报请减刑九个月。审议结果监区公示了三天,未收到监区民警、罪犯异议。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蒋某某首次减刑,起始期已过二年,已获得五个表扬,财产刑已执行,监区认定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7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蒋某某减刑九个月,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蒋某某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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