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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入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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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9616298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86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7年2月15日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襄北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入监一年十个月时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三次表扬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服刑人员王某附加刑罚金一万五千元,入监后王某积极主动履行罚金,罚金现已履行完毕。一分监区全体民警认为服刑人员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同时认为服刑人员王某具有涉毒情节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王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王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3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王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4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8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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