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人员赵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12-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JYJX15958145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82年6月17日,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6月7日被送入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豫西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二年二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赵某某在原审民事赔偿部分,在二分监区警察对其进行日常谈话教育时,询问是否有附加刑,民事赔偿是否已履行,亲属会见情况。赵某某父母健在,原籍务农,家中经济条件一般。在法院判决时其父母已经帮其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赵某某告诉二分监区警察不让其父母来会见自己,不给家里增加负担,入狱后赵某某靠积极劳动,认真钻研外加工生产技术换取物质奖励,弥补自己所犯下的错误。结合赵某某现实改造表现及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等情况,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赵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赵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赵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赵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