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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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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9555796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迟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沪01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沪01刑终172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处上诉人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刑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2018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8年6月25日移押北新泾监狱服刑。

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2月春节后,迟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网络上确立恋爱关系,至2016年3月,迟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害人亲属账户人民币近二十万元。2016年3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至上海市与男朋友迟某某见面。同年3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某至迟某某于上海市黄石路家中,两人发生争吵,迟某某至卧室抽屉拿出一把水果刀吓唬被害人,在争抢中刘某某的腿部被划伤。后刘某某趁迟某某为其倒水之际逃至小区呼救,经小区保安、迟某某及回到小区的迟某某母亲的规劝,迟某某、刘某某及迟母返回楼道门口处,迟某某在迟母返回家中拿东西之际,从裤子口袋掏出水果刀对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左项部、右手、左腹部等部位捅刺十余刀,致使被害人头部、颈部、手部、腹部多处受伤,后迟某某持刀割脖一刀欲自杀未果。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构成重伤。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迟某某性格较为孤僻,不善于表达自我感情。通过监狱民警的教育转化,迟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和犯罪危害性,并通过自身的积极改造表现来赎罪、悔罪,其认罪悔罪等级经评估也已达到悔罪(二级)的标准。迟某某能够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已初步消除,在服刑改造中,该犯也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及劳动改造,总体表现较好。因此,监区在迟犯达到法定减刑条件后,依法对其报请减刑立案。

罪犯迟某某,入监日期2018年3月20日,刑满日期2022年3月26日,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认罪悔罪等级二级,计分考评等级B级,无违纪扣分,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已经达到法定起始时间。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文规定该犯已符合减刑条件。

2020年1月3日,北新泾监狱四监区主管民警对罪犯迟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迟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迟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刑罚执行科关于罪犯迟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查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该犯报请减刑案卷的材料。监区于2020年1月13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迟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迟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0年1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迟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迟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20年3月18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20年3月2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迟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罪犯迟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迟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迟某某减刑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罪犯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以(2020)沪01刑更第2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迟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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