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人员林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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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JYJX159548963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林某某,男,1989年5月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林某某因故意杀人罪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377.9元(已执行)。2011年3月23日投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集训,2011年4月21日入黑龙江省佳木斯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起止2015年2月2日至2033年2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九监区某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综合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9年10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0月1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林某某符合法定条件,2018年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2018年10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林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省监狱管理局并予以备案,并将拟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告七个工作日。同日报送检察机关审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2018年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9年12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林某某减刑建议进行审议,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提请林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减刑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7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对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