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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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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JYJX159497274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海南省万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万宁市港北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海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2)琼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李某某于2003年7月4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06年1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后,该犯获得四次减刑,共计减去刑期四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三江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李某某自2016年7月起至2019年2月止,累计考核三十二个月,共获得六个表扬,民事赔偿三千元,已履行完毕。会议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会后将结果在监区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9年5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李某某的减刑无异议。

2019年7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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