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人员唐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JYJX15948914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唐某某,男,1976年3月19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唐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现已全部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6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49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19日送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5日调入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休克监狱,2016年1月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7月6日转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1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0日,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唐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员守则,尊重教员,认真听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一万六千元已全部缴纳。据此,分监区民警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1月2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会议研究,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次日在监区内进行为期三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科审查。
3月30日,经科务会审查,认为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清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唐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21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唐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次日,按照程序在全狱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5月9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提请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5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唐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并由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书面审理了此案,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6月12日作出书面裁定,对唐某某减去剩余刑期,6月15日将刑事裁定书予以送达,并于当日执行期满释放。